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12日消息,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《關于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》。《意見》提出總體要求,到2027年,初步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,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,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產能儲備。到2030年,產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,產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,力爭形成3億噸/年左右的可調度產能儲備,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,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。
產能儲備煤礦的設計產能由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兩部分組成。常規產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產的產能,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組織生產,不納入國家統一調度范圍。儲備產能是指在常規產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、用于調峰的產能,應急狀態下按國家統一調度與常規產能同步釋放,實現煤礦“向上彈性生產”。產能儲備煤礦的常規產能與儲備產能之和為設計產能。《意見》明確,申報建設儲備產能的煤礦應為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國家能源局核準權限的新建、在建煤礦項目,煤礦儲備產能規模按占煤礦設計產能的比重,劃分為20%、25%、30%三檔。儲備產能煤礦所在礦區應具備外運便利、運力充足等條件,煤炭產品主要用于保障發電供熱及民生用能需求。
《意見》要求,產能儲備煤礦要嚴格履行煤炭保供穩價責任,按照有關要求簽訂電煤中長期合同,執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。產能儲備煤礦釋放儲備產能生產的商品煤優先接受國家統一調度,不再承擔地方中長期合同簽訂任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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